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

2014-04-23 17:14:28 来源: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字号: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夯实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现就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企业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的基本形式,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顺利实现转型跨越的基础性工作。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矛盾的通用做法和基本手段,不仅能引导职工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依法有序表达工资诉求,推动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分配,而且通过集体协商能有效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交流的平台,加深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理解、体谅和信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当前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总体上处于不断推进、日趋规范阶段,但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协商作用不明显、覆盖面不宽广、运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确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机制为目标,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兼顾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推进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样分配方式并存,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平等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根据本企业经营效益调整,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原则。

    (三)工作目标。推动企业依法、有效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非公有制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3年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建立工会的企业要达到80%,2014年达到90%,“十二五”末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尽快摸清本地区、本系统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因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认真督促企业经营者响应工会协商要约,建立协商机制,不断扩大覆盖面;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按照国家集体合同规定和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握协商原则,确定协商重点,严格协商程序,增强协商的时效性。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合理增长(调整)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能够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三是建立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向职代会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四是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治理机制。各地要在坚持建筑行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用工多、民间借贷多的企业的工资发放监督,研究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多措并举,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坚持“主动要约”和“主动约谈”。各级总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和行业、区域工会的指导,帮助他们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规范启动要约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基层工会提出要约,督促企业响应要约。对拒不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协调推动,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在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整改的企业,工会要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坚持分类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企, 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要注意管理层与一线职工,长期工与短期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之间劳动报酬的平衡,推动落实同工同酬。非公有制企业要注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与职工有效联系沟通的平台,畅通职工理性表达诉求渠道,促进健全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办法,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对尚未建立工会或职代会制度而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上级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指导职工选举产生协商代表,指导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审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和效益增长稳定的企业,协商条款应尽量细化、量化,向标准化、长效化发展,积极探索劳动报酬与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之间的合理比例,建立工资合理增长和调整的标准化长效机制,保证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或效益增长不太稳定的企业,要注重通过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采取措施保障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平台,进一步健全职工诉求理性表达渠道,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增进职工与企业相互沟通理解方面的作用,通过集体协商理顺职工情绪,稳定职工队伍,携手共渡难关。对小企业相对集聚的地区和行业,要指导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规范本区域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规范本区域本行业劳动报酬分配,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督促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积极推动签订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单位)配合,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督促检查制度,对本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杜绝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的问题,严肃查处车间、班组二次分配中随意克扣、截留职工工资的行为,认真研究解决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对不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条款不规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结合起来,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本级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裁决。在企业、行业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培养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好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坚持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劳动保障日常监察和书面审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总工会要加强工会组建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支持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港澳台资特别是世界500强在晋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组织要加强行业、区域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解决好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代表组织缺位的问题。非公经济组织工委要检查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工作,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细化、量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绩显著、普通职工收入增长明显、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地区和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